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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GPL v3 许可证颁发 11 周年之际,让我们了解一下它对自由和开源软件的持久贡献。

2017 年,我错过了为 GPL v3(GNU 通用公共许可协议的第三版)发布 10 周年撰写文章的机会。GPL v3 由 自由软件基金会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正式发布,这一天在技术史上更为人熟知的事件是苹果公司推出了 iPhone 手机。一年之后的现在,我觉得应该对 GPL v3 做一些回顾。对于我来说,许多有关 GPL v3 的有趣内容可以追溯到 11 年之前,我作为积极参与者经历了当时的公共起草过程。

2005 年,经过近十年热衷于自由软件的自我沉浸,但却几乎没有任何开源法律经验可言的我被 Eben Moglen 聘用,加入 软件自由法律中心 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 (SFLC)担任法律顾问。SFLC 当时是 FSF 的外部法律顾问,我的角色被设定为关注 GPL v3 起草过程的初期公共阶段。这个机会把我从以前的并不令我满意的一次职业转变中解救出来。 自由和开源软件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FOSS)的法律问题成为我的新专长,我发现这一点很有吸引力,令人满意,并且在智力上有所回报。我在 SFLC 的工作,特别是我在 GPL v3 方面勇闯火线的工作,成为了我的在职培训。

GPL v3 必须被理解为早期 FOSS 时代的产物,其轮廓可能让今天的人难以想象。在 2006 年公共起草过程开始时,Linux 和开源已经不再是早年一些漫不经心的观察者所看到的几乎是同义词的情形了,但两者之间的联系仍然比现在更密切。

Linux 已经对技术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的反映是,每个人都认为 GPL v2 是主要的开源许可模式。我们看到了开源(和伪开源)商业模式如寒武纪式爆发的最终震荡。一个泡沫化商业炒作包围的开源(对我来说最令人难忘的典型代表是 开源商业会议 Open Source Business Conference )与软件工程专业人士目前对开源开发的接受程度几乎没有相似之处。微软凭借其不断扩大的专利组合以及对 Linux 的竞争性对抗,在 FOSS 社区中普遍被视为一种现实存在的威胁,而 SCO 诉讼已经在 Linux 和 GPL 之间笼罩上了法律风险的阴云,并且没有完全消散。

这种环境必然使得 GPL v3 的起草成为自由软件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风险事件。主要的技术公司和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争先恐后地对该许可协议施加影响,并确信 GPL v3 必将接管并彻底重塑开源业态及所有大量相关的商业投资。

技术社区内存在类似的心态;这在 Linux 内核开发人员于 2006 年 9 月对 GPL v3 的强烈指责中所表达的恐惧里略见一斑。我们这些接近 FSF 的人知道的多一点,但我认为我们假定新的许可协议要么是压倒性的成功,要么是彻底的失败——“成功”意味着将现有的 GPL v2 项目生态系统升级为 GPL v3,尽管也许 Linux 内核会缺席(LCTT 译注:十年过去了,Linux 内核仍旧采用 GPL v2 许可证)。实际的结果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东西。

我对测量开源许可协议采用程度的尝试没有信心,近年来这种做法通常用于证明 左版 Copyleft 许可协议失去竞争优势。根据我自己的接近 Linux 和工作于 红帽 Red Hat 公司的明显有倾向性的经验,表明 GPL v3 作为自 2007 年以来推出项目的可选许可协议,享有适度的受欢迎程度。尽管 2007 年之前存在的大多数 GPL v2 项目以及它们在 2007 年以后的分支,仍然遵循旧许可协议。(GPL v3 的兄弟许可协议 LGPL v3 和 AGPL v3 从未获得过相当程度的普及)大多数现有的 GPL v2 项目(有一些明显的例外,如 Linux 内核和 Busybox)被许可为“GPL v2 或任何更高的版本”。技术界早就决定“GPL v2 或更高版本”是一个政治中立的许可协议选项,它包含了 GPL v2 和 GPL v3。这可以解释为什么 GPL v3 的采用推进得缓慢和有限,特别是在 Linux 社区中。

在 GPL v3 起草过程中,一些人表达了对 Linux 生态系统“ 巴尔干化 balkanized ”的担忧,无论是因为用户必须了解两个不同的强大左版许可协议的开销,还是因为 GPL v2 / GPL v3 的不兼容。事实证明,这些担忧完全没有根据。在主流服务器和工作站 Linux 堆栈中,这两个许可协议已经和平共存了十年。这其中部分是因为这样的堆栈由强大的左版范畴的单独单元组成(参见我对容器设置中相关问题的讨论)。至于强左版范畴单元内部的不兼容性,在这里,“GPL v2 或更高版本”的普遍性被技术界视为干净利索地解决了理论问题。尽管名义上的“GPL v2 或更高版本”升级为 GPL v3 的情况几乎没有发生过。

我已经说过,我们中间的一些 FOSS 许可协议极客已经提到了假定的左版衰退的问题。早在公共起草过程的开始阶段,GPL v3 已经在批评者那里形成了滥用,并且可以推断,有些人已经在特殊情况下的 GPL v3 不受欢迎与一般意义上的 GPL 或左版失宠之间建立了联系。

我对它的看法有所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的复杂性和 巴洛克 baroque 风格,GPL v3 失去了创建强大的可以广泛地吸引现代个人软件作者和企业许可人的左版许可协议的机会。我相信今天的个人开发者往往更喜欢简短、易懂、简约的许可证,最明显的例子就是 MIT 许可证

面临开源许可协议选项的一些公司决策者可能很自然地分享这种观点,而其他公司决策者可能认为 GPL v3 的某些部分风险太大(例如专利条款或反锁定要求)或与其商业模式不相容。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未能吸引这些群体的 GPL v3 的一部分特性是因为有意识地试图使许可协议吸引这些具备相同类型利益的群体。

GPL v3 是如何变得如此巴洛克式的?正如我所说,GPL v3 是较早时期的产物,彼时 FOSS 许可协议被视为项目治理的主要工具。(现在我们倾向于将治理与其他类型的法律或准法律工具联系起来,例如组织非营利组织,围绕项目决策制定规则,行为准则和贡献者协议。)

在其起草过程中,GPL v3 是对 FOSS 许可协议可以作为雄心勃勃的私人监管手段持乐观态度的最高点。对于 GPL v2 来说已经是这样了,但是 GPL v3 通过详细解决一些新的政策问题——软件专利、反规避法律、设备锁定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这必然会使 GPL v3 许可协议比 GPL v2 更长、更复杂,因为 FSF 和 SFLC 在第一份 GPL v3 基本原理文件中满怀抱歉地提到了这一点。

但是,起草 GPL v3 过程中的其他一些因素无意中导致许可协议的复杂性增长。代表供应商和商业用户利益的律师从法律和商业角度提供了有用的改进建议,但这些通常采取让措辞简单的条款变成更冗长的形式,在明晰性方面可以说没有明确的改善。对技术社区反馈(通常是识别许可条款的漏洞)的回应也有类似的效果。

GPL v3 起草人也因短期政治危机(2006 年有争议的微软/ Novell 交易)纠缠在一起,导致许可协议的专利部分永久性地增加了新的和不寻常的条件,这在 2007 年之后是毫无用处的, 除了使有良心的专利持有商更难遵守许可证。当然,GPL v3 中的一些复杂性仅仅是为了使合规更容易(特别是对于社区项目开发人员)或者编写 FSF 的解释实践。最后,人们可以对 GPL v3 中使用的语言风格提出质疑,其中大部分语言都具有传统软件许可法律的顽皮模仿或嘲弄;在许多情况下,一种更简单、直接的措辞形式是一种改进。

GPL v3 的复杂性以及在许可协议起草中倾向于简练和简洁的趋势以及明智的许可政策目标,意味着 GPL v3 的实质性文本对后来的 FOSS 法律起草几乎没有直接影响。但是,正如我在 2012 年所惊奇和高兴地看到的那样,MPL 2.0 改编了 GPL v3 的两个部分:GPL v3 终止条款中的 30 天补救和 60 天休眠文本,并保证升级到更高版本许可协议的下游对上游许可人没有新的义务。

GPL v3 补救文本已经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在过去一年中。随着 FSF 的支持, 软件自由保护组织 Software Freedom Conservancy 颁布了《 面向社区的 GPL 执行原则 Principles of Community-Oriented GPL Enforcement 》,该原则要求将 GPL v3 补救机会扩展到 GPL v2 违规行为,Linux 基金会技术顾问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声明,得到了一百多个 Linux 内核开发人员支持,其中包含了 GPL v3 的补救文本。接下来是以红帽公司为首的一系列企业承诺,将 GPL v3 补救条款扩展到 GPL v2 和 LGPL v2.x 违规,这是一项建议个人开源开发者做出同样承诺的活动。红帽公司的一项声明宣布,从此以后其主导的 GPL v2 和 LGPL v2.x 项目将在项目存储库中直接使用承诺文本。我在最近的博客文章中讨论了这些发展。

关注 GPL v3 的一个持久贡献是改变了对广泛使用的 FOSS 许可协议修订方式的期待。在没有社区评论的参与,也没有努力与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磋商的情况下,这些许可协议不能完全进行私下修改。MPL 2.0 以及最近的 EPL 2.0 的起草过程反映了这一新规范。


作者简介:Richard Fontana 是红帽公司法律部门产品和技术团队的高级商业顾问。 他的大部分工作都集中在开源相关的法律问题上。

译者简介:薛亮,集慧智佳知识产权咨询公司总监,擅长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竞争对手跟踪、FTO 分析、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风险分析,致力于为互联网企业、高科技公司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本文由高级咨询师薛亮据自由软件基金会(FSF)的英文原文翻译而成,这篇常见问题解答澄清了在使用 GNU 许可证中遇到许多问题,对于企业和软件开发者在实际应用许可证和解决许可证问题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1. 关于 GNU 项目、自由软件基金会(FSF)及其许可证的基本问题
  2. 对于 GNU 许可证的一般了解
  3. 在您的程序中使用 GNU 许可证
  4. 依据GNU许可证分发程序
  5. 在编写其他程序时采用依据 GNU 许可证发布的程序
  6. 将作品与依据 GNU 许可证发布的代码相结合
  7. 关于违反 GNU 许可证的问题

6 将作品与依据 GNU 许可证发布的代码相结合

6.1 GPL v3 是否与 GPL v2 兼容?

不兼容。许多要求已经从 GPL v2 变为 GPL v3,这意味 GPL v2 中的精确要求并不体现在 GPL v3 中,反之亦然。例如,GPL v3 的终止条件比 GPL v2 的终止条件更为宽泛,因此与 GPL v2 的终止条件不同。

由于这些差异,两个许可证不兼容:如果您试图将依据 GPL v2 发布的代码与依据 GPL v3 发布的代码组合,则将违反 GPL v2 的第 6 部分。

但是,如果代码依据 GPL “v2 或更高版本”发布,则与 GPL v3 兼容,因为 GPL v3 是其允许的选项之一。

6.2 GPL v2 是否有提供安装信息的要求?

GPL v3 明确要求再分发中包含完整的必要的“安装信息”。GPL v2 不使用该术语,但它需要再分发中包含用于控制可编译和安装可执行文件的脚本以及完整和相应的源代码。这涵盖了 GPL v3 中称为“安装信息”的部分内容,但不包括所有内容。因此,GPL v3 对安装信息的要求较强。

6.3 各种 GNU 许可证之间如何相互兼容?

各种 GNU 许可证彼此之间具有广泛的兼容性。下面是唯一的一种您不能将遵循两种 GNU 许可证的代码结合起来的情况:将遵循旧版本许可证的代码与遵循该许可证新版本的代码进行结合。

以下是 GNU 许可证的各种结合的详细兼容性矩阵,以便为特定情况提供易于使用的参考。它假设有人依据其中一个许可证编写了一些软件,而您希望以某种方式将该软件的代码结合到您要发布的项目(您自己的原始作品或其他人的软件的修改版本)中。在表顶部的列中找到项目的许可证,并在左侧的一行中找到其他代码的许可证。它们交叉的单元格会告诉您这种结合是否被允许。

当我们说“复制代码”时,我们的意思就是:您正在从一个源代码中获取一段代码(无论是否修改),并将其插入到自己的程序中,从而基于第一部分代码形成一个作品。当您编译或运行代码时,“使用库”意味着您不直接复制任何源代码,而是通过链接、导入或其他典型机制将源代码绑定在一起。

矩阵中每个标明 GPL v3 的地方,其关于兼容性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 AGPL v3。

兼容性矩阵

我希望依据以下许可证许可我的代码
仅 GPL v2GPL v2 或更高版本GPL v3 或更高版本仅 LGPL v2.1LGPL v2.1 或更高版本LGPL v3 或更高版本
我希望复制遵循右侧许可证的代码:仅 GPL v2可以可以 【2】不可以可以,结合作品只能遵循GPL v2 【7】可以,结合作品只能遵循GPL v2 【7】【2】不可以
GPL v2 或更高版本可以 【1】可以可以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2或更高版本 【7】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2或更高版本 【7】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8】
GPL v3不可以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3】可以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7】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7】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8】
仅 LGPL v2.1可以,需依据GPL v2传递复制后代码 【7】可以,需依据GPL v2或更高版本传递复制后代码 【7】可以,需依据GPL v3传递复制后代码 【7】可以可以 【6】可以,需依据GPL v3传递复制后代码 【7】【8】
LGPL v2.1 或更高版本可以,需依据GPL v2传递复制后代码 【7】【1】可以,需依据GPL v2或更高版本传递复制后代码 【7】可以,需依据GPL v3传递复制后代码 【7】可以 【5】可以可以
LGPL v3不可以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8】【3】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8】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7】【8】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LGPL v3 【4】可以
我希望使用遵循右侧许可证的库:仅 GPL v2可以可以 【2】不可以可以,结合作品只能遵循GPL v2 【7】可以,结合作品只能遵循GPL v2 【7】【2】不可以
GPL v2 或更高版本可以 【1】可以可以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2或更高版本 【7】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2或更高版本 【7】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8】
GPL v3不可以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3】可以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7】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7】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8】
仅LGPL v2.1可以可以可以可以可以可以
LGPL v2.1 或更高版本可以可以可以可以可以可以
LGPL v3不可以可以,结合作品需遵循GPL v3 【9】可以可以可以可以

角注:

  1. 在这种情况下,当结合代码时,您必须遵守 GPL v2 的条款。您不能适用更高版本的条款。
  2.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依据 GPL v2 或更高版本发布您的项目(您的原始作品和/或您收到并修改的作品),请注意,您使用的其他代码仍然只能遵循 GPL v2。只要您的项目依赖于该代码,您将无法将项目的许可证升级到 GPL v3 或更高版本,整个作品(您的项目和其他代码的任意结合)只能依据 GPL v2 的条款传递。
  3. 如果您有能力依据 GPL v2 或任何更高版本发布项目,您可以选择依据 GPL v3 或更高版本发布该项目,一旦您执行此操作,您就可以结合依据 GPL v3 发布的代码。
  4. 如果您有能力依据 LGPL v2.1 或任何更高版本发布项目,您可以选择依据 LGPL v3 或更高版本发布该项目,一旦您这样做,您就可以结合依据 LGPL v3 发布的代码。
  5. 在这种情况下结合代码时,您必须遵守 LGPL v2.1 的条款。您不能适用更高版本 LGPL 中的条款。
  6. 如果这样做,只要项目包含仅依据 LGPL v2.1 发布的代码,您将无法将项目的许可证升级到 LGPL v3 或更高版本。
  7. LGPL v2.1 允许您将遵循自 GPL v2 之后任何版本 GPL 的代码进行重新许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遵循 LGPL 的代码切换为使用适当版本的 GPL(如表所示),则可以进行此种结合。
  8. LGPL v3 是 GPL v3 加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忽略的额外权限。
  9. 由于 GPL v2 不允许与 LGPL v3 结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依据 GPL v3 的条款传递项目,因为它允许此种结合。

6.4 “聚合” aggregate 与其他类型的“修改版本”有什么区别?(同 2.25)

“聚合”由多个单独的程序组成,分布在同一个 CD-ROM 或其他媒介中。GPL 允许您创建和分发聚合,即使其他软件的许可证不是自由许可证或与 GPL 不兼容。唯一的条件是,发布“聚合”所使用的许可证不能禁止用户去行使“聚合”中每个程序对应的许可证所赋予用户的权利。

两个单独的程序还是一个程序有两个部分,区分的界限在哪里?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最终由法官决定。我们认为,适当的判断标准取决于通信机制(exec、管道、rpc、共享地址空间内的函数调用等)和通信的语义(哪些信息被互换)。

如果模块们被包含在相同的可执行文件中,则它们肯定是被组合在一个程序中。如果模块们被设计为在共享地址空间中链接在一起运行,那么几乎肯定意味着它们组合成为一个程序。

相比之下,管道、套接字和命令行参数是通常在两个独立程序之间使用的通信机制。所以当它们用于通信时,模块们通常是单独的程序。但是,如果通信的语义足够亲密,交换复杂的内部数据结构,那么也可以视为这两个部分合并成了一个更大的程序。

6.5 我在使用 GPL 程序的源代码时是否具有 “合理使用” fair use 权限?(同 4.17)

是的,您有。“合理使用”是在没有任何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允许的使用。由于您不需要开发人员的许可来进行这种使用,无论开发人员在许可证或其他地方对此怎么说,您都可以执行此操作,无论该许可证是 GNU GPL 还是其他自由软件许可证。

但是,请注意,没有全世界范围普适的合理使用原则;什么样的用途被认为“合理”因国而异。

6.6 美国政府可否对遵循 GPL 的程序进行改进并发布?(同 3.14)

可以。如果这些改进是由美国政府雇员在雇佣期间编写的,那么这些改进属于公有领域。不过,GNU GPL 仍然涵盖了整体的改进版本。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问题。

如果美国政府使用承包商来完成这项工作,那么改进本身可以被 GPL 覆盖。

6.7 GPL 对于与其所覆盖的作品进行静态或动态链接的模块有不同的要求吗?

没有。将 GPL 覆盖的作品静态或动态地链接到其他模块是基于 GPL 覆盖的作品构建结合作品。因此,GNU GPL 的条款和条件将覆盖整个结合作品。另请参阅:6.24 如果我在 GPL 软件中使用了与 GPL 不兼容的库,会出现什么法律问题?

6.8 LGPL 对于与其所覆盖的作品进行静态或动态链接的模块有不同的要求吗?

为了遵守 LGPL(任何现有版本:v2、v2.1 或 v3):

(1)如果您静态链接到 LGPL 库,您还必须以对象(不一定是源代码)格式提供应用程序,以便用户有机会修改库并重新链接应用程序。

(2)如果您动态链接已经存在于用户计算机上的 LGPL 库,则不需要传递库的源代码。另一方面,如果您自己将可执行的 LGPL 库与您的应用程序一起传递,无论是静态还是动态链接,还必须以 LGPL 所提供的方式之一来传递库的源代码。

6.9 如果库依据 GPL(而不是 LGPL)发布,这是否意味着使用它的任何软件必须遵循 GPL 或与 GPL 兼容的许可证?

是的,因为程序实际上与库进行了链接。因此,GPL 的条款适用于整个结合作品。与库链接的软件模块可能遵循与GPL兼容的不同许可证,但整体作品必须遵循 GPL。另见:“2.23 许可证与 GPL 兼容是什么意思?”

6.10 您有一个遵循 GPL 的程序,我想将它与我的代码进行链接,来构建一个专有程序。那么事实上,我链接到您的程序意味着我必须让我的程序遵循 GPL 许可证?

不完全是。这意味着您必须依据与 GPL 兼容的许可证(更准确地说,与您链接的结合作品中所有其他代码所适用的一个或多个 GPL 版本相兼容)发布您的程序。然后,结合作品本身就可以遵循这些 GPL 版本。

6.11 如果是这样的话,有没有机会依据 LGPL 获得您的程序许可?

您可以这么要求,但绝大多数的作者都会坚定不移地说不。GPL 的想法是,如果要将我们的代码包含在程序中,您的程序也必须是自由软件。GPL 的意图是给您施加压力,让您以能够使其成为我们社区一部分的方式来发布您的程序。

您始终拥有不使用我们代码的合法选择。

6.12 我们构建专有软件的项目不能使用遵循 GPL 的某个 GNU 程序。您会为我们提供例外吗? 这将意味着该程序拥有更多用户。

对不起,我们没有这样的例外。这样做是不对的。

最大化用户数量不是我们的目标。相反,我们正在努力为尽可能多的用户提供至关重要的自由。一般来说,专有软件项目是阻碍而不是实现软件自由的原因。

我们偶尔提供许可证例外来协助一个依据 GPL 以外的许可证生产自由软件的项目。不过,我们必须看到一个很好的理由,即这个项目为什么会推动自由软件的发展。

我们有时也会改变软件包的分发条款,这显然是为自由软件事业服务的正确方法;但是我们对此非常谨慎,所以您必须向我们展示非常有说服力的理由。

6.13 如果一个编程语言解释器是依据 GPL 发布的,这是否意味着由它解释的程序必须遵循与 GPL 兼容的许可证?

当解释器只是解释一种语言时,答案是否定的。被解释程序对于解释器来说只是数据;根据版权法,像GPL这样的自由软件许可证不能限制您使用解释器的数据。您可以使用任何数据(被解释程序),以任何您喜欢的方式运行它,并且没有任何要求规定您必须将数据授权给任何人。

然而,当解释器被扩展以向 其他程序 facilities (通常但不一定是库)提供 “绑定” bindings 时,被解释程序通过这些绑定有效地与其使用的程序相关联。因此,如果这些程序是依据 GPL 发布的,则使用它们的被解释程序必须以与 GPL 兼容的方式发布。JNI(Java Native Interface)是这种绑定机制的一个例子;以这种方式访问​​的库与调用它们的 Java 程序动态链接。这些库也与解释器联系在一起。如果解释器与这些库静态链接,或者如果它被设计为与这些特定库动态链接,那么也需要以与 GPL 兼容的方式发布。

另一个类似且非常常见的情况是为库提供解释器,它们能够自我解释。例如,Perl 带有许多 Perl 模块,Java 实现带有许多 Java 类。这些库和调用它们的程序总是动态链接在一起。

结果是,如果您选择在程序中使用遵循 GPL 的 Perl 模块或 Java 类,则必须以与 GPL 兼容的方式发布该程序,无论结合后的 Perl 或 Java 程序所依之运行的 Perl 或 Java 解释器中使用什么样的许可证。

6.14 如果编程语言解释器遵循与 GPL 不兼容的许可证,我可以在其上运行遵循 GPL 的程序吗?

当解释器解释一种语言时,答案是肯定的。被解释程序对于解释器来说只是数据;GPL 不会限制您处理程序时所使用的工具。

然而,当解释器被扩展以向 其他程序 facilities (通常但不一定是库)提供“绑定”时,被解释程序通过这些绑定有效地与其使用的程序相关联。JNI(Java Native Interface)是此种程序的一个例子;以这种方式访问​​的库与调用它们的 Java 程序动态链接。

因此,如果这些程序是依据与 GPL 不兼容的许可证发布的,则情况就像以任何其他方式跟与 GPL 不兼容的库链接。这意味着:

  1. 如果您正在编写代码并将其依据 GPL 发布,您可以声明一个 明确例外 explicit exception ,允许将其链接到与 GPL 不兼容的程序。
  2. 如果您依据 GPL 编写并发布程序,并且专门设计了与这些程序配合使用的功能,人们可以将其作为 隐性例外 implicit exception ,允许它们与这些程序进行链接。但是,如果这只是你的打算的话,最好明确地这么说。

您不能把别人遵循 GPL 的代码用于这种方式,或者添加这样的例外。只有该代码的版权所有者才能添加例外。

6.15 如果我将一个模块添加到遵循 GPL 的程序中,我必须使用 GPL 作为我的模块的许可证吗?

GPL 规定,整个结合后的程序必须依据 GPL 发布。所以你的模块必须可以依据 GPL 进行使用。

但是,您可以提供使用您代码的额外授权。如果您愿意,您可以依据比 GPL 更为宽松但与 GPL 兼容的许可证发布模块。许可证列表页面提供了与 GPL 兼容许可证的部分列表。

6.16 什么时候程序和插件会被认为是单一的结合程序?

这取决于主程序如何调用其插件。如果主程序使用 forkexec 来调用插件,并通过共享复杂的数据结构或来回传送复杂的数据结构来建立 密切通信 intimate communication ,可以使它们成为一个单一的结合程序。如果主程序使用简单的 forkexec 来调用插件并且不建立它们之间的密切通信,插件被认为是一个单独的程序。

如果主程序动态地链接插件,并且它们彼此进行函数调用并共享数据结构,我们相信它们形成了一个单一的结合程序,它必须被视为主程序和插件的扩展。如果主程序动态地链接插件,但是它们之间的通信仅限于使用某些选项调用插件的“main”功能,并等待它返回,这是一种 临界案例 borderline case

使用共享内存与复杂数据结构进行通信几乎等同于动态链接。

6.17 如果我写了一个用于遵循 GPL 程序的插件,那么对可用于分发我的插件的许可证有什么要求?

请参阅 “6.16 什么时候程序和插件会被认为是单一的结合程序 ?”以确定插件和主程序是否被视为单个结合程序,以及何时将其视为单独的作品。

如果主程序和插件是单个结合程序,则这意味着您必须依据 GPL 或与 GPL 兼容的自由软件许可证授权插件,并以符合 GPL 的方式将源代码进行分发。与其插件分开的主程序对插件没有要求。

6.18 在为非自由程序编写插件时,可以应用 GPL 许可证吗?

请参阅 “6.16 什么时候程序和插件会被认为是单一的结合程序?”以确定插件和主程序是否被视为单个结合程序,以及何时被视为单独的程序。

如果它们组成单一的结合程序,这意味着遵循 GPL 的插件与非自由主程序的结合将违反 GPL。但是,您可以通过向插件的许可证添加例外声明来解决该法律问题,并允许将其与非自由主程序链接。

另请参阅正在编写的使用非自由库的自由软件的问题

6.19 我可以发布一个旨在加载遵循 GPL 的插件的非自由程序吗?

请参阅 “6.16 什么时候程序和插件会被认为是单一的结合程序?”以确定插件和主程序是否被视为单个结合程序,以及何时被视为单独的程序。

如果它们组成单一的结合程序,则主程序必须依据 GPL 或与 GPL 兼容的自由软件许可证发布,并且当主程序为了与这些插件一起使用而被分发时,必须遵循 GPL 的条款。

然而,如果它们是单独的作品,则插件的许可证对主程序没有要求。

另请参阅正在编写的使用非自由库的自由软件的问题

6.20 我想将遵循 GPL 的软件纳入我的专有系统。我只依据 GPL 给予我的权限来使用该软件。我可以这样做吗?(同 5.6)

您不能将遵循 GPL 的软件纳入专有系统。GPL 的目标是授予每个人复制、再分发、理解和修改程序的自由。如果您可以将遵循 GPL 的软件整合到非自由系统中,则可能会使遵循 GPL 的软件不再是自由软件。

包含遵循 GPL 程序的系统是该 GPL 程序的扩展版本。GPL 规定,如果它最终发布的话,任何扩展版本的程序必须依据 GPL 发布。这有两个原因:确保获得软件的用户获得自己应该拥有的自由,并鼓励人们回馈他们所做的改进。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您可以将遵循 GPL 的软件与专有系统一起分发。要有效地做到这一点,您必须确保自由和非自由程序之间的通信 保持一定距离 arms length ,而不是将它们有效地结合成一个程序。

这种情况与“纳入”遵循 GPL 的软件之间的区别,是一部分实质和一部分形式的问题。实质上是这样的:如果两个程序结合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程序的两个部分,那么您不能将它们视为两个单独的程序。所以整个作品必须遵循 GPL。

如果这两个程序保持良好的分离,就像编译器和内核,或者像编辑器和shell一样,那么您可以将它们视为两个单独的程序,但是您必须恰当执行。这个问题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您如何描述您在做什么。为什么我们关心这个?因为我们想确保用户清楚地了解软件集合中遵循 GPL 的软件的自由状态。

如果人们分发遵循 GPL 的软件,将其称为系统(用户已知其中一部分为专有软件)的“一部分”,用户可能不确定其对遵循GPL的软件所拥有的权利。但是如果他们知道他们收到的是一个自由程序加上另外一个程序,那么他们的权利就会很清楚。

6.21 我想将遵循 GPL 的软件纳入我的专有系统。我是否可以通过在 GPL 覆盖的部分和专有部分之间,放置一个遵循与 GPL 兼容的宽松许可证(如 X11 许可证)的 “封装” wrapper 模块来实现?

不可以,X11 许可证与 GPL 兼容,因此您可以向遵循 GPL 的程序添加一个模块,并让其遵循 X11 许可证。但是,如果要将它们整合到一个更大的程序中,那么这个整体将包含 GPL 覆盖的部分,所以它必须在 GNU GPL 下作为一个整体获得许可。

专有模块 A 仅通过遵循 X11 许可证的模块 B 与遵循 GPL 的模块 C 通信,该事实在法律上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模块 C 包含在整体作品中。

6.22 我可以编写使用非自由库的自由软件吗?

如果您这样做,您的程序将无法在一个自由的环境中完全使用。如果您的程序依赖于一个非自由库来做某件工作,那么在自由软件世界里就不能做这个工作。如果这依赖于一个非自由库来运行,它不能是自由操作系统(例如 GNU)的一部分;这完全成为了自由软件世界里的禁区。

所以请考虑:你可以找到一种方法来完成这项工作,而不使用这个库吗?你可以为该库编写一个自由软件替代选择吗?

如果程序已经使用非自由库编写,那么改变决定也许已经太晚了。您也可以按照目前状态来发布程序,而不是不发布。但是请在 README 文件中提到,对非自由库的需求是一个缺点,并建议更改程序以便在没有非自由库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工作。请建议任何想要在程序上进行大量进一步工作的人首先将其从依赖非自由库中解脱出来。

请注意,将某些非自由库与遵循 GPL 的自由软件相结合也可能存在法律问题。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有关 GPL 软件与和其不兼容库的问题

6.23 我可以将遵循 GPL 的程序与专有系统库链接吗?

每个版本的 GPL 相对于其 左版 copyleft 都有一个例外,通常称为系统库例外。如果您要使用的与 GPL 不兼容的库符合系统库的标准,则使用它们不需要做特别的工作;分发整个程序的源代码的要求不包括那些库,即使您分发包含它们的链接可执行文件。

作为 “系统库” system library 的标准在不同版本的 GPL 之间有所不同。GPL v3 在第 1 节中明确定义“系统库”,将其从 “相应源代码” Corresponding Source 的定义中排除。GPL v2 在第 3 部分的末尾进行,处理这个问题略有不同。

6.24 如果我在遵循 GPL 的软件中使用了与 GPL 不兼容的库,会出现什么法律问题?

如果您希望程序与未被系统库例外所涵盖的库链接,则需要提供许可来执行此操作。以下是您可以使用的两个许可证通知示例;一个用于 GPL v3,另一个用于 GPL v2。在这两种情况下,您应该将此文本放在您授予此权限的每个文件中。

只有该程序的版权持有人才能合法地按照这些条款发布其软件。如果您自己编写了整个程序,假设您的雇主或学校没有声明版权,您就是版权所有者,因此您可以授权该例外。但是,如果您想在代码中使用其他作者的其他遵循GPL的程序的一部分,那么您无法将例外授权给他们。您必须获得这些程序的版权所有者的批准。

当其他人修改程序时,他们不需要为他们的代码设置同样的例外——是否这样做是他们自己的选择。

如果您打算链接的库不是自由软件,请参阅使用非自由库编写自由软件部分

如果您使用 GPL v3,您可以通过在第 7 节下授予额外权限来实现此目标。以下许可证通知将会执行此操作。您必须使用适合您程序的文本替换括号中的所有文本。如果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为您打算链接的库分发源代码,则应该删除大括号中的文本;否则,只需删除大括号。

Copyright (C) [年份] [著作权人名称]

本程序为自由软件;您可以根据自由软件基金会发布的 GNU GPL 许可证的条款再分发和/或修改它;无论是依据本许可证的版本3,或(根据您的选择)任何更高版本。

本程序基于希望其有用的目标而分发,但不提供任何担保;甚至也没有适销性或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 GNU GPL 许可证。

您应该已经收到本程序以及 GNU GPL 许可证的副本;如果没有,请参阅 http://www.gnu.org/licenses

依据 GNU GPL v3 第7节的额外许可

如果您通过将[与库的名称](或库的修改版本)链接或结合来修改本程序,或任何被覆盖的作品,其中包含被[库许可证的名称]的条款所覆盖的部分,则该程序的许可人授予您额外许可来传递所产出的作品。{这种结合的非源代码形式的相应源代码应包括所使用的[库名称]部分的源代码以及被覆盖的作品的源代码。}

如果您使用 GPL v2,您可以为许可证条款提供自己的例外。以下许可证通知将这样做。同样,您必须使用适合您程序的文本替换括号中的所有文本。如果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为您打算链接的库分发源代码,则应该删除大括号中的文本;否则,只需删除大括号。

Copyright (C) [年份] [著作权人名称]

本程序为自由软件;您可以根据自由软件基金会发布的 GNU GPL 许可证的条款再分发和/或修改它;无论是依据许可证的 v2,或(根据您的选择)任何更高版本。

本程序基于希望其有用的目标而分发,但不提供任何担保;甚至也没有适销性或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 GNU GPL 许可证。

您应该已经收到本程序以及 GNU GPL 许可证的副本;如果没有,请参阅 http://www.gnu.org/licenses

将[您的程序名称]与其他模块静态或动态链接是以[您的程序名称]为基础构建结合作品。因此,GNU GPL 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将覆盖整个结合作品。

另外,作为一个特殊例外,[您的程序名称]的版权持有人可以让您将[您的程序名称]与依据 GNU LGPL 发布的自由程序或库以及依据[库的许可证名称]标准发布的[库名称]中包含的代码相结合(或具有相同许可证的此类代码的修改版本)。您可以按照[您的程序名称]所依据的 GNU GPL 的条款和其他有关代码的许可证复制和分发此系统{前提是当 GNU GPL 要求分发源代码时将其他代码的源代码包含在内}。

注意,对[您的程序名称]做出修改版本的人没有义务为其修改版本授予此特殊例外;是否这样做是他们自己的选择。GNU GPL 许可证允许发布一个没有此例外的修改版本;该例外也使得发布一个带有该例外的修改版本成为可能。

6.25 我正在使用 Microsoft Visual C ++(或 Visual Basic)编写 Windows 应用程序,我将依据 GPL 发布它。依据GPL,是否允许将我的程序与 Visual C ++(或 Visual Basic)运行时库动态链接?

您可以将您的程序链接到这些库,并将编译后的程序分发给其他程序。执行此操作时,运行时库是 GPL v3 所定义的“系统库”。这意味着您不需要担心将库的源代码包含在程序的相应源代码中。GPL v2 在第 3 节中提供了类似的例外。

您可能不会随同您的程序以编译后的 DLL 形式分发这些库。为了防止不道德的分发者试图将系统库例外作为漏洞进行利用,GPL 表示,只有库不与程序本身一起分发,库才能被认定为系统库。如果您随同您的程序分发 DLL,则它们将不再符合此例外的资格;那么遵守 GPL 的唯一方法就是提供它们的源代码,而您无法做到。

可以编写只在 Windows 上运行的自由程序,但这不是一个好主意。这些程序将被 Windows “围困” trapped ,因此对自由软件世界的贡献为零。

6.26 我想修改遵循 GPL 的程序,并将它们与 Money Guzzler Inc. 的可移植性库链接。我无法分发这些库的源代码,因此,任何想要更改这些版本的用户都必须单独获取这些库。为什么 GPL 不允许这样做?

有两个原因。第一、一般性的原因。如果我们允许 A 公司制作一个专有文件,B 公司分发与该文件相关的遵循 GPL 的软件,其效果等同于将 GPL 撕开一个大洞。对于保持 GPL 软件各种修改和扩展的源代码来说,这如同一张署名空白纸。

让所有用户能够访问源代码是我们的主要目标之一,所以这个结果绝对是我​​们想要避免的。

更具体地说,根据我们对条款的理解,与 Money Guzzler 库链接的程序版本不会是真正的自由软件——它们不会附带完整的让用户能够更改和重新编译程序的源代码。

6.27 如果模块 Q 的许可证具有与 GPL 不兼容的要求,但是只有当 Q 自身分发时,而不是在较大程序中包含 Q 时,该要求才适用,是否可以使得该许可证与 GPL 兼容?可以将 Q 与遵循 GPL 的程序结合使用吗?

如果程序 P 依据 GPL 被发布,这意味着“任何和所有部分”都可以依据 GPL 进行使用。如果您集成了模块 Q,并依据 GPL 发布结合程序 P + Q,则表示可以依据 GPL 使用 P + Q 的任何部分。P + Q 的一部分是 Q,所以依据 GPL 发布 P + Q 意味着,Q 的任何部分可以依据 GPL 进行使用。换句话说,依据 GPL 获得 P + Q 的用户可以删除 P,所以 Q 仍然遵循 GPL。

如果模块 Q 的许可证允许您授予该许可,则其与 GPL 兼容。否则,它不与 GPL 兼容。

如果 Q 的许可证在不明确的条件下表示,您必须在自己再分发 Q 时做某些事情(与 GPL 不兼容),那么不允许您依据 GPL 分发Q。因此,您也不能依据 GPL 发布 P + Q。所以您不能将 P 与 Q 进行链接或结合。

6.28 在面向对象的语言(如 Java)中,如果我在不修改的情况下使用遵循 GPL 的类,并对其进行子类化,GPL 会以什么方式影响较大的程序?

子类化将会创建衍生作品。因此,当您创建遵循 GPL 的类的子类时,GPL 的条款会影响整个程序。

6.29 分发一个意图链接到 Linux 内核的非自由驱动程序会违反 GPL 吗?

Linux(GNU / Linux 操作系统中的内核)依据 GNU GPL v2 进行分发。分发一个意图链接 Linux 的非自由驱动程序违反 GPL 吗?

是的,这是一种违规行为,因为这样做形成了更大的结合作品。用户期望把这些片段放在一起的事实并不会改变任何事情。

在代码实体部分拥有版权的 Linux 的每个贡献者都可以执行 GPL,我们鼓励他们对那些分发非自由 Linux 驱动程序的人采取行动。

6.30 如何允许在受控接口下将专有模块与我的 GPL 库链接起来?

在声明该文件依据 GNU GPL 进行分发的文本末尾,将以下文本添加到软件包中每个文件的许可证通知中:

将 ABC 与其他模块静态或动态链接是基于 ABC 创建结合作品。因此,GNU GPL 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将覆盖整个结合作品。

作为一个特殊的例外,ABC 的版权所有者可以将 ABC 程序与自由软件程序或依据 GNU LGPL 发布的库以及通过 ABCDEF 界面与 ABC 通信的独立模块相结合。您可以根据 ABC 的 GNU GPL 条款和其他代码的许可证复制和分发此系统,前提是您在 GNU GPL 需要分发源代码时提供该代码的源代码,并且您没有修改 ABCDEF 界面。

请注意,制作 ABC 修改版本的人没有义务为其修改版本授予此特殊例外;是否这样做是他们自己的选择。GNU GPL 许可证允许发布不含此例外的修改版本;此例外也使得发布一个带有该例外的修改版本成为可能。如果您修改了 ABCDEF 界面,此例外不适用于您修改的 ABC 版本,并且您必须在分发修改后的版本时删除此例外。

此例外是依据 GNU GPL 许可证第3版(“GPL v3”)第7节的额外权限。

此例外允许通过指定接口(“ABCDEF”)与遵循不同许可证的模块进行链接,同时确保用户仍然会按照 GPL 通常的方式接收源代码。

只有该程序的版权持有者才能合法授权此例外。如果您自己编写了整个程序,假设您的雇主或学校没有声明版权,您就是版权所有者,因此您可以授权该例外。但是,如果您想在代码中使用其他作者的其他遵循 GPL 程序的一部分,那么您无法对他们的例外进行授权。您必须获得这些程序的版权所有者的批准。

6.31 考虑这种情况:1)X 发布遵循 GPL 的项目的 V1 版本。2)基于对 V1 的修改和新代码开发,Y 对 V2 的改进做出贡献。3)X 想将 V2 转换为非 GPL 许可证。X 需要 Y 的许可吗?

需要。Y 需要依据 GNU GPL 发布其版本,因为它基于 X 的版本 V1。没有任何要求规定 Y 为其代码适用任何其他许可。因此,X 必须获得 Y 的许可才能依据另一个许可证发布该代码。

6.32 我已经编写了一个与许多不同组件链接的应用程序,它们具有不同的许可证。我对我的程序有什么许可要求感到很困惑。您能告诉我可以使用哪些许可证吗?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看一下你的程序使用的每个组件的列表,该组件的许可证和一个简短的(几句话应该足够)说明你的库如何使用该组件的描述。两个例子是:

  • 为了让我的软件工作,它必须链接到遵循 LGPL 的 FOO 库。
  • 我的软件进行系统调用(使用我建立的命令行)来运行 BAR 程序,该程序遵循 GPL,“具有允许与 QUUX 链接的特殊例外”。

6.33 可以在依据与 GPL 不兼容的许可证进行许可的文档中使用遵循 GPL 的源代码片段吗?

如果片段足够小,依据“合理使用”或类似的法律,您可以将它们纳入其中,那么可以。否则,不可以。


译者介绍:薛亮,集慧智佳知识产权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师,擅长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竞争对手跟踪、FTO 分析、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风险分析,致力于为互联网企业、高科技公司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提要:对于面临滥用专利制度的实体发起诉讼威胁的技术公司和创新者来说,此案是一个重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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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面临滥用专利制度的实体发起诉讼威胁的技术公司和创新者来说,日前美国最高法院对 Oil States 诉 Greene’s Energy 案做出的裁决是一个重大胜利。此类滥用专利制度的实体试图从创新者和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身上攫取价值。

在 Oil States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一项旨在质疑此前授权但存在问题的专利是否有效的行政程序是否违宪做出了裁决。 专利流氓 patent trolls 最喜欢利用此类专利发起诉讼。这一称为 “双方复审” inter partes review 的程序已经成为一种应对基于可能无效专利而轻率发起的侵权主张的重要工具,其成本远低于在联邦法院检验此类专利有效性的成本。

美国国会根据 《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 America Invents Act of 2011 创建了这种双方复审程序,以清理美国国会所认为的大量被不当授权的专利。此类专利被专利流氓用于向创新者谋取费用。自 2012 年实施该程序以来,已经有 7000 多份申请被提交,主要是为了审查计算机和高科技领域的可疑专利,并且有超过 1300 项权利主张被裁定无效。

在 7 比 2 的多数意见中,托马斯法官表示:“授予专利的决定是涉及公共权利的事项。双方复审只是对该授权过程的再审,美国国会已经授权美国专利商标局实施此种再审。”法官认为双方复审程序并没有侵犯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案件需由联邦法院裁决(在联邦法院无效专利的成本更高,诉讼费用明显更为昂贵)的宪法权利。

与开发、销售或实施复杂技术的任何实体一样,开发或实施开源软件的成功企业是专利流氓诉讼威胁的颇有吸引力的目标。因此,确认双方复审程序的合宪性不仅提高了专利系统的质量,而且也保留了一种工具来保护开源技术免受那些滥用专利系统的实体的攻击。

美国专利商标局打算评估双方复审程序的实施情况,这可能会影响其作为防御工具的有效性。但科技行业人士应继续让政策制定者保留《2011 年美国发明法案》所带来的有益变革,以保护创新并阻止滥用专利的行为。


作者简介:Matt Krupnick 是 红帽公司 Red Hat 公共政策总监,于 2017 年加入红帽公司,负责政策制定以及为一系列对红帽公司及开源技术有潜在影响的各种政策问题提供建议。

译者简介:薛亮,集慧智佳知识产权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师,擅长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竞争对手跟踪、FTO 分析、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风险分析,致力于为互联网企业、高科技公司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提要:传统观点认为,Apache 许可证拥有“真正”的专利许可,那 MIT 许可证呢?

我经常听到说,MIT 许可证中没有专利许可,或者它只有一些“默示”专利许可的可能性。如果 MIT 许可证很敏感的话,那么它可能会因为大家对其较为年轻的同伴 Apache 许可证的不断称赞而产生自卑感,传统观点认为,Apache 许可证拥有“真正”的专利许可。

这种区分经常重复出现,以至于人们认为,在许可证文本中是否出现“专利”一词具有很大的法律意义。不过,对“专利”一词的强调是错误的。1927 年,美国最高法院表示

“专利所有人使用的任何语言,或者专利所有人向其他人展示的任何行为,使得其他人可以从中合理地推断出专利所有人同意他依据专利来制造、使用或销售,便构成了许可行为,并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辩护理由。”

MIT 许可证无疑拥有明示许可。该许可证不限于授予任何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但其许可证声明里不使用“专利”或“版权”一词。您上次听到有人表示担心 MIT 许可证仅包含默示版权许可是什么时候了?

既然授予权利的文本中没有“版权”和“专利”,让我们来研究一下 MIT 许可证中的字眼,看看我们能否了解到哪些权利被授予。

特此授予以下权限,这是授予权限的直接开始。
免费,为了获得权限,不需要任何费用。
任何人获得本软件的副本和相关文档文件(本“软件”),我们定义了一些基本知识:许可的主体和受益人。
无限制地处理本软件,不错,这很好。现在我们正在深究此事。我们并没有因为细微差别而乱搞,“无限制”非常明确。
包括但不限于对示例列表的介绍指出,该列表不是一种转弯抹角的限制,它只是一个示例列表。
使用、复制、修改、合并、发布、分发、再许可和/或销售本软件副本的权利,并允许获得本软件的人员享受同等权利,我们可以对软件采取各种各样的行动。虽然有一些建议涉及专利所有人的专有权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但这些建议并不真正关注特定知识产权法提供的专有权的具体清单;重点是软件。
受以下条件限制:权限受条件限制。
上述版权声明和权限声明应包含在本软件的所有副本或主要部分中。这种情况属于所谓的 不设限许可 permissive license
本软件按“原样”提供,不附有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和非侵权性的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作者或版权所有者都不承担任何索赔、损害或其他责任。无论它是以合同形式、侵权或是其他方式,如由它引起,在其作用范围内、与该软件有联系、该软件的使用或者由这个软件引起的其他行为。为了完整起见,我们添加免责声明。

没有任何信息会导致人们认为,许可人会保留对使用专利所有人创造的软件的行为起诉专利侵权的权利,并允许其他人“无限制地处理本软件”。

为什么说这是默示专利许可呢?没有充足的理由这么做。我们来看一个默示专利许可的案例。Met-Coil Systems Corp. 诉Korners Unlimited 的专利纠纷涉及专利的默示许可(美国专利 4,466,641,很久以前已过期),该专利涉及用于连接供暖和空调系统中使用的金属管道段。处理该专利纠纷上诉的美国法院认定,专利权人(Met-Coil)出售其成型机(一种不属于专利保护主体的机器,但用于弯曲金属管道端部的法兰,使其作为以专利方式连接管道的一部分)授予其客户默示专利许可;因此,所谓的专利侵权者(Korners Unlimited)向这些客户出售某些与专利有关的部件(与 Met-Coil 机器弯曲产生的法兰一起使用的特殊角件)并不促成专利的侵权,因为客户被授予了许可(默示许可)。

通过销售其目的是在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发明中发挥作用的金属弯曲机,专利权人向机器的购买者授予了专利许可。在 Met-Coil 案例中,可以看到需要谈论“默示”许可,因为根本不存在书面许可;法院也试图寻找由行为默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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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让我们回到 MIT 许可证。这是一个明示许可证。这个明示许可证授予了专利许可吗?事实上,在授予“无限制地处理软件”权限的情况下,MIT 许可证的确如此。没有比通过直接阅读授予许可的文字来得出结论更有效的办法了。

“明示专利许可”一词可以用于两种含义之一:

  • 包括授予专利权利的明示许可证,或
  • 明确提及专利权利的许可证。

其中第一项是与默示专利许可的对比。如果没有授予专利权利的明示许可,人们可以在分析中继续查看是否默示了专利许可。

人们经常使用第二个含义“明示专利许可”。不幸的是,这导致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缺乏这样的“明示专利许可”会让人寻找默示许可。但是,第二种含义没有特别的法律意义。没有明确提及专利权利并不意味着没有授予专利权利的明示许可。因此,没有明确提及专利权利并不意味着仅受限于专利权利的默示许可。

说完这一切之后,那它究竟有多重要呢?

并没有多重要。当个人和企业根据 MIT 协议贡献软件时,他们并不希望稍后对那些使用专利所有人为之做出贡献的软件的人们主张专利权利。这是一个强有力的声明,当然,我没有直接看到贡献者的期望。但是根据 20 多年来我对依据 MIT 许可证贡献代码的观察,我没有看到任何迹象表明贡献者认为他们应该保留后续对使用其贡献的代码的行为征收专利许可费用的权利。恰恰相反,我观察到了与许可证中“无限制”这个短语一致的行为。

本讨论基于美国法律。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专家可以针对在其他国家的结果是否有所不同提出意见。


作者简介:Scott Peterson 是红帽公司(Red Hat)法律团队成员。很久以前,一位工程师就一个叫做 GPL 的奇怪文件向 Scott 征询法律建议,这个决定性的问题让 Scott 走上了探索包括技术标准和开源软件在内的协同开发法律问题的纠结之路。

译者简介:薛亮,集慧智佳知识产权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师,擅长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竞争对手跟踪、FTO 分析、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风险分析,致力于为互联网企业、高科技公司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提要:最近一系列的法律案件为解决 GPL 违规问题提供了一些启示。

2017 年 4 月份,位于加州的一家美国联邦法院在 Artifex Software, Inc. 诉 Hancom, Inc. 案(2017 WL 1477373)中做出了一项裁决,为针对 GPL 违规的救济方式提供了新的视角。令人遗憾的是,这起案件由于对法院裁定 GPL 是合同的一些错误解释而重新引发了已持续数十年之久的 GPL 究竟是许可还是合同的辩论。在研究救济措施的新进展之前,值得我们去重新审视为什么这种争辩依然存在。

当您考虑针对 GPL 违规的救济措施时,您可能会想到针对版权侵权主张权利,这种法律原则似乎适用于强制执行 GPL,因为版权侵权最有力的救济措施之一就是 禁令救济 injunctive relief 。对于 GPL 违规,这通常意味着防止侵权者分发违规软件。版权法还规定了实际和法定损害赔偿。相反,合同违约的救济措施相当有限,尽管也存在其他形式的救济,但通常只用于使一方完全避免造成损失。正如 Hancom 公司在其简易判决动议(虽然被法院驳回)中所指出的,对于 GPL 软件来说,可能很难进行损失计算。

关于为什么 GPL 应该被视为许可而不是合同,已经有很多想法提出。例如,自由软件基金会(FSF)一直认为 GPL 不是合同。合同和开源许可证之间的这种区别可以在协议的性质中找到:合同是契约或承诺的交换,而开源许可证则给出了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在 Jacobsen 诉 Katzer 案(535 F.3d 1373)中,法院支持这种看法,认为 艺术许可协议 Artistic License 列举了条件而非契约。有鉴于此,违反许可证将导致强有力救济措施的观点让许可/合同争辩陷入平息。

我们再来看 Artifex,该公司针对许可违规(根据上述分析)以及合同违约均提出了权利主张。有很多文章讨论了法院对 GPL 构成合同的分析,其中也包括 FSF 发表的文章,所以本文不会详细讨论这个看法。总结其分析结果,法院认为创建合同的要素(要约、接受和对价)得到了充分的陈述,其中大部分聚焦在对 GPL 的接受上(如果 GPL 被视为合同)。法院试图寻找 GPL 之外的接受证据,在 Hancom 制作的 Ghostscript 在线描述资料以及该产品的双重许可性质中已经找到。因此,法院认定可能存在合同。

在这里,我们关注的是法院合同分析之外的两个问题。首先,注意上面使用的“可能”这个词的重要性。Artifex 的判令来自于一个驳回动议,只评估 Artifex 主张的合理性而非优劣。法院对此事没有进一步的法律分析。所以如果这一点已经被提起诉讼,它可能会或可能没有找到合法的合同。既然这一点在第二个动议中已经得到了承认,并且各方私下达成了和解,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个争议会如何结束。

其次,尽管可能的合同权利主要很重要,但还有更有趣的第二个问题。在 Artifex 案之前,版权和合同的讨论也被搁置,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 优先适用 preemption 问题。当美国国会颁布 版权法 Copyright Act 时,它取代了任何与其不一致的州法的权利主张,例如有的州法对等同权提供版权保护。如果州法的权利主张(例如违约)涉及与“(联邦)版权法本质上不同的权利”(引自 Artifex),则可以避免优先适用的问题。在确定是否存在优先适用问题时,法院会询问州法的权利主张是否有超出联邦版权法的“额外要素”。

在争论一个“额外要素”来证实其合同违约的权利主张时,Artifex 引用了 Versata Software, Inc. 诉 Ameriprise Fin., Inc. 案(2014 WL 950065)中版权法自身没有强加任何开源义务的主张。因此,任何“额外要素”(例如开源责任)都不在联邦版权法的范围之内,从而使得违反了州法中的合同权利主张变得可能。因此,Artifex 提出了这一概念以及与域外侵权有关的另一个概念(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法院认定合同违约权利主张可以继续进行,同时允许进行合同法和版权法意义下的可能的救济,且不能对其中任意一个权利主张构成减损。

这一案件的最终效应仍有待观察,但结果是为针对 GPL 违规行为通过版权侵权和合同违约来实施多种救济措施铺平了道路。


作者简介:Chris Gillespie 就职于红帽公司(Redhat)。

译者简介:薛亮,集慧智佳知识产权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师,擅长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竞争对手跟踪、FTO 分析、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风险分析,致力于为互联网企业、高科技公司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本文由高级咨询师薛亮据自由软件基金会(FSF)的英文原文翻译而成,这篇常见问题解答澄清了在使用 GNU 许可证中遇到许多问题,对于企业和软件开发者在实际应用许可证和解决许可证问题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1. 关于 GNU 项目、自由软件基金会(FSF)及其许可证的基本问题
  2. 对于 GNU 许可证的一般了解
  3. 在您的程序中使用 GNU 许可证
  4. 依据GNU许可证分发程序
  5. 在编写其他程序时采用依据 GNU 许可证发布的程序
  6. 将作品与依据 GNU 许可证发布的代码相结合
  7. 关于违反 GNU 许可证的问题

5 在编写其他程序时采用依据 GNU 许可证发布的程序

5.1 我可以在同一台电脑上安装一个遵循 GPL 许可证的程序和一个不相关的非自由程序吗?(同 2.3)

可以。

5.2 我可以使用遵循 GPL 许可证的编辑器(例如 GNU Emacs)来开发非自由程序吗?我可以使用遵循 GPL 许可证的工具(例如 GCC)来编译它们吗?

可以,因为编辑器和工具的版权并不覆盖您所编写的代码。从法律上来说,使用它们不会对适用于您代码的许可证施加任何限制。

有些程序出于技术原因将其自身某些部分复制到输出文件中,例如,Bison 将标准解析器程序复制到其输出文件中。在这种情况下,输出文件中复制的文本遵循其在源代码中所遵循的相同许可证。同时,源自程序输入部分的输出部分继承输入部分的版权状态。

正因为如此,Bison 也可以用来开发非自由程序。这是因为我们决定明确允许在 Bison 输出文件中不受限制地使用 Bison 标准解析器程序。我们之所以做出这个决定,是因为还有其他与 Bison 相媲美的工具已被许可用于非自由程序。

5.3 有没有一些方法可以让使用我的程序的人们得到的输出物遵循 GPL?例如,如果我的程序用于开发硬件设计,我可以要求这些设计必须是自由的吗?(同 3.17)

一般来说,这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针对人们通过使用您的程序获取数据形成的输出物如何使用,版权法并没有赋予您任何发言权。如果用户使用您的程序输入或转换自己的数据,输出物的版权属于他,而不是您。更一般来说,当程序将其输入物转换成其他形式时,输出物的版权状态将继承其得以生成的输入物的版权状态。

所以您对输出物的使用拥有发言权的唯一方式是输出物的实质部分(或多或少)是从您程序的文本中复制出来。例如,如果我们在这种具体情况下没有例外,那么Bison的一部分输出物(参见问题 5.2)将被 GNU GPL 所涵盖。

所以,即使没有技术原因,您也可以人为制作一个程序,将某些文本复制到其输出物中。但是,如果复制的文本没有实际用途,用户可以简单地从输出物中删除该文本,并且仅使用其余的内容。那么他就不必满足重新分发所复制文本的条件。

5.4 在什么情况下,遵循 GPL 的程序其输出文件也必须遵循 GPL 呢?

程序的输出文件通常不受程序代码的版权保护。因此,程序代码的许可证不适用于输出文件,无论是将其导入文件,还是制作屏幕截图、屏幕录像或视频。

例外情况是,程序全屏显示来源于程序的文本和/或艺术品。该文本和/或艺术品的版权则会覆盖其输出文件。输出音频的程序(例如视频游戏)也将适用于此例外。

如果艺术品/音乐遵循 GPL,则无论您如何进行复制,GPL 都适用。不过, 合理使用 fair use 可能仍然适用。

请记住,一些程序,特别是视频游戏,可以具有与底层遵循 GPL 的游戏分开许可的艺术品/音频。在这种情况下,艺术品/音频的许可证将规定视频/流媒体可以依之产生的条款。另请参阅:1.6 我可以将GPL应用于软件以外的其他作品吗?

5.5 如果我将我的程序移植到 GNU/Linux,这是否意味着我必须将其作为遵循 GPL 或其他自由软件许可证的自由软件进行发布?

一般来说,答案是否定的——这不是法律规定。具体来说,答案取决于您要使用哪些库以及许可证。大多数系统库都使用 GNU LGPL 许可证,或者使用 GNU GPL 加上允许将库与任何东西链接的例外声明。这些库可以在非自由程序中使用;但是在 LGPL 的情况下,它确实有一些必须遵循的要求。

一些库依据 GNU GPL 单独发布;您必须使用与 GPL 兼容的许可证才能使用这些库。但是这些通常是更特定的库,而在另一个平台不会有任何类似它们的库,所以您可能不会想要简单地移植使用这些库。

当然,如果您的软件不是自由软件,它不会对我们的社区做出贡献,而重视软件自由的人也会拒绝使用它。只有愿意放弃软件自由的人才会使用您的软件,这意味着它将有效地成为人们失去软件自由的诱因。

如果您希望有一天回头看您的职业生涯,觉得它有助于发展一个善良和自由的社会,您需要使您的软件成为自由软件。

5.6 我想将遵循 GPL 的软件纳入我的专有系统。我只依据 GPL 给予我的权限来使用该软件。我可以这样做吗?

您不能将遵循 GPL 的软件纳入专有系统。GPL 的目标是授予每个人复制、再分发、理解和修改程序的自由。如果您可以将遵循 GPL 的软件整合到非自由系统中,则可能会使遵循 GPL 的软件不再是自由软件。

包含遵循 GPL 程序的系统是该 GPL 程序的扩展版本。GPL 规定,如果它最终发布的话,任何扩展版本的程序必须依据 GPL 发布。这有两个原因:确保获得软件的用户获得自己应该拥有的自由,并鼓励人们回馈他们所做的改进。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您可以将遵循 GPL 的软件与专有系统一起分发。要有效地做到这一点,您必须确保自由和非自由程序之间的通信保持 一定距离 arms length ,而不是将它们有效地结合成一个程序。

这种情况与“纳入”遵循 GPL 的软件之间的区别,部分是实质问题,部分是形式问题。实质上是这样的:如果两个程序结合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程序的两个部分,那么您不能将它们视为两个单独的程序。所以整个作品必须遵循 GPL。

如果这两个程序保持良好的分离,就像编译器和内核,或者像编辑器和 shell 一样,那么您可以将它们视为两个单独的程序,但是您必须恰当执行。这个问题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您如何描述您在做什么。为什么我们关心这个?因为我们想确保用户清楚地了解软件集合中遵循 GPL 的软件的自由状态。

如果人们分发遵循 GPL 的软件,将其称为系统(用户已经知晓其中一部分为专有软件)的“一部分”,用户可能不确定其对遵循 GPL 的软件所拥有的权利。但是如果他们知道他们收到的是一个自由程序加上另外一个程序,那么他们的权利就会很清楚。

5.7 如果我分发了一个与我修改后的遵循 LGPL v3 的库相链接的专有程序,那么为了确定我正在做出的明确的专利许可授权的范围, “贡献者版本” contributor version 是什么?它仅是库,还是整个组合?

“贡献者版本”仅是您的库版本。

5.8 依据 AGPL v3,当我根据第 13 节修改程序时,必须提供什么样的 相应源代码 Corresponding Source

“相应源代码”在许可证的第 1 节中定义,您应该提供其列出的内容。因此,如果您的修改版本取决于遵循其他许可证的库,例如 Expat 许可证或 GPL v3,则相应源代码应包括这些库(除非是系统库)。如果您修改了这些库,则必须提供您修改后的源代码。

第 13 节第一段的最后一句只是为了强化大多数人所自然地认为的那样:尽管在第 13 节中通过特殊例外来处理与遵循 GPL v3 的代码相结合的情况,相应源代码仍然应该包括以这种方式与程序相结合的代码。这句话并不意味着您只需提供 GPL v3 所涵盖的源代码;而是意味着这样的代码不会从相应源代码的定义中排除。

5.9 在哪里可以了解更多有关 GCC 运行时库例外的信息?

GCC 运行时库例外包含 libgcc、libstdc ++、libfortran、libgomp、libdecnumber 以及与 GCC 一起分发的其他库。这个例外是为了让人们根据自己选择的条件分发用 GCC 编译的程序,即使这些库的一部分作为编译过程的一部分被包含在可执行文件中。要了解更多信息,请阅读有关 GCC 运行时库例外的常见问题


译者介绍:薛亮,集慧智佳知识产权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师,擅长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竞争对手跟踪、FTO 分析、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风险分析,致力于为互联网企业、高科技公司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